5.1 温度、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


5.1.1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温度、相对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;无特殊要求时,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,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。
5.1.2 A级和B级主机房的空气含尘浓度,在静态条件下测试,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.5μm的尘粒数应少于18 000粒。


条文说明

5.1 温度、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

5.1.1 本条按照不同级别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,对主机房和辅助区的温湿度控制值做了规定。由于电子信息设备在停机检修或作为备件储存时,对环境的温湿度也有要求,故在附录A中关于环境要求部分,分别提出了电子信息系统“开机时”和“停机时”的两个温湿度控制值。
    支持区(除UPS电池室外)和办公区的温湿度控制值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GB 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5.1.2 由于电子信息设备的制造精度越来越高,导致其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,空气中的灰尘粒子有可能导致电子信息设备内部发生短路等故障。为了保障重要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安全,本规范对A、B级机房在静态条件下的空气含尘浓度做出了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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